歐盟普通法院恢復星巴克對比利時咖啡館提出了四年的商標侵權訴訟,其音樂標誌被指控侵犯標誌美人魚標誌。

Hasmik Nersesyan根據理事會條例(EC)第207/2009號於2013年9月向歐盟知識產權局(EUIPO)提交了歐盟商標申請。根據第207/2009號條例(現為第2017/1001號條例第46條)第41條,星巴克在共同體商標公告中公佈商標後,於2014年2月提出反對申請的通知。

商標涉及一個帶有咖啡岩字樣的圓形標誌,其文字與星巴克標誌一樣,以圖像周圍的粗體大寫字母出現。然而,圖像描繪了咖啡豆代替美人魚的音符。

反對黨在2015年2月拒絕了星巴克的反對,歐盟知識產權組織第四屆上訴委員會駁回了上訴,認為這兩個標誌在概念上是不相似的,他們的獨特和主導元素,即石頭和一方面是咖啡豆形音符的裝置,另一方面是星巴克和美人魚的形像元素。因此,上訴委員會的結論是,Nersesyan的標識與星巴克的標識甚至沒有低度相似性。

在向歐盟普通法院上訴時,星巴克認為,包含文字和圓形徽章的申請商標複製了星巴克咖啡標誌的大部分圖形元素,並且這些元素處於相同的位置,並且所申請商標中的同心圓與星巴克早期標誌中使用的同心圓非常相似。星巴克進一步爭辯說,所
申請標誌中使用的單詞和圖標以與星巴克咖啡標誌相同的字體以非常相似的方式定位。

注意到有關標誌之間存在三組視覺相似性,法院同意星巴克的結論:

與所涉及的標誌的整體外觀相關的相似性首先通過使用相同顏色的黑色和白色來突出顯示中心元素,圍繞它的帶和在該帶中再現的元素,其次,通過使用相同字體的單詞元素星巴克咖啡和咖啡石...此外,申請人提交並與歐盟知識產權局的評估相反,結尾的岩石可以被認為是語音上類似於由於相關的英語公眾對o和u字母的發音而導致的結尾雄鹿...在本案中,必須認定上訴委員會在排除任何相似性即使是相似度較低的商標,也沒有對混淆的可能性進行總體評估。

歐盟一般法院撤銷了上訴委員會的決定,這意味著星巴克現在可以繼續進行索賠。

Tuesday 16 January 2018 at 3:30 PM ET by Ram Eachambad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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